京平政發〔2022〕11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平谷區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公司:
現將《平谷區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平谷區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區儲備糧管理,保證區儲備糧安全,提高政府調控糧油市場能力,有效發揮區儲備糧在政府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0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儲備糧,是指平谷區政府儲備的用于在本區域內,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含成品糧)。區儲備糧的糧權屬于平谷區人民政府。我區儲備糧的規模為:原糧15000噸,成品糧300噸。區儲備糧的規模經區政府同意后可進行相應調整。
-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區儲備糧收儲、輪換、銷售、動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涉儲單位職責
- 第四條 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區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區儲備糧規??偭?、品種結構、儲存布局,制定區儲備糧儲備、輪換計劃和動用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區儲備糧相關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標準向承儲企業撥付區儲備糧補貼;對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補貼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第五條 區財政部門按照區儲備糧總規模,負責將區儲備糧所需補貼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及時、足額向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撥付區儲備糧補貼;對區儲備糧的有關財政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補貼的標準應當參照北京市市級費用水平、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確定,并適時進行調整。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平谷區支行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區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區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平谷區支行、承儲企業定期對賬,確保貸款補貼精準。
- 第六條 承儲企業對其承儲的區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章 承儲企業確定
- 第七條 為確保區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承儲區儲備原糧,承儲企業應具備完善的儲備糧管理制度并在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承儲條件參照《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
- 第八條 區儲備成品糧可由符合第七條條件的企業承儲或由具有成品糧儲存輪換能力的加工經銷、大型批發等企業進行承儲,承儲企業的選取由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考察、比對后確定。
- 第九條 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對承儲企業未按要求實施區儲備糧承儲、輪換、動用等任務的,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有權解除承儲合同,并依規追責。
第四章 區儲備糧儲存
- 第十條 區儲備糧的儲存,應當遵循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的原則。
- 第十一條 區儲備糧承儲企業,需做到:
1.執行有關儲備糧的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本區儲備糧管理的相關制度;
2.建立、健全區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執行。
3.對區儲備糧實行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做到“一符”“三?!薄八穆鋵崱?/span>:“一符”即帳實相符;“三?!奔磳}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四落實”即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 第十二條 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使儲存的糧食未到儲存年限品質下降需輪換或處理的,發生的價差及費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儲企業負責,并追究承儲企業的責任。
- 第十三條 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儲備糧質量具有監督責任,每年委托具備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區儲備原糧質量進行抽查,每年抽樣檢測比例不低于原糧儲存總量的30%(按貨位)。
第五章 區儲備糧購銷與輪換
- 第十四條 為確保區儲備糧質量,儲備糧必須定期輪換,推陳儲新。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平谷支行制定每年的區儲備原糧輪換計劃。經區政府批準后,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安排承儲企業開展輪換工作。區儲備成品糧的輪換由承儲企業按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適時輪換。
- 第十五條 區儲備原糧按糧食品質控制指標確定是否輪換,接近或達到糧食品質控制指標的必須及時進行輪換。輪換年限為:小麥3--5年,稻谷、玉米2--3年。
- 第十六條 區儲備原糧承儲企業在接到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出、入庫通知單后,要立即組織力量,嚴格按通知單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期限和地點做好出、入庫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和出庫。
- 第十七條 區儲備原糧的采購和銷售,可以通過競價交易(如:北京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者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 第十八條 區儲備原糧采購和銷售價格由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根據市場行情確定。
- 第十九條 輪換入庫的區儲備原糧應當為糧食生產年度內的新糧,經具備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達到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所要求的糧食基礎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標準。
- 第二十條 新采購的原糧入庫結束且平倉作業完成后,經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平倉檢驗并合格的,轉為區儲備原糧。
- 第二十一條 區儲備原糧輪換出庫,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進行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第二十二條 區儲備原糧出庫完成后,承儲企業要對儲存貨位進行清理、消殺、維修,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需要進行空倉檢查。
- 第二十三條 區儲備原糧的輪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四個月,有正當理由確需延長輪空期的,由承儲企業報經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如采取先輪出后輪入的方式進行輪換的,輪出糧食的銷售收入要及時存入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平谷區支行開立的賬戶。
第六章 區儲備糧動用
-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區儲備糧:
1.全區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2.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區儲備糧;
3.其他需要動用區儲備糧的情形。
- 第二十五條 動用區儲備糧,由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區儲備糧的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緊急情況下,區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區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未經區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區儲備糧。
- 第二十六條 緊急動用區儲備糧時,區政府責成有關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有關費用。動用區儲備糧后,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安排補庫,達到標準庫存。
第七章 資金管理
- 第二十七條 區儲備糧資金包含采購資金、貸款利息、儲存費用、輪換費用、交易費用、保險費用、維修補貼、損耗補貼、價差補貼、檢驗費用及其他在儲備糧儲存、購銷、動用等環節發生的合理費用。
- 第二十八條 區儲備原糧采購資金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平谷區支行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貸款;區儲備成品糧采購資金視承儲企業實際情況,可采用企業自有資金,或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平谷區支行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貸款。
- 第二十九條 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據輪換計劃和儲存情況,按照補貼范圍和標準向區財政部門申請,區財政部門經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撥付至承儲企業。補貼的標準應當參照北京市市級費用水平、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確定,并適時進行調整。
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1.區儲備糧產生的貸款利息參照市級標準由區財政據實支付。對未使用貸款的區儲備成品糧,由區財政參考區儲備原糧貸款利率給予承儲企業資金補貼。
2.區儲備原糧儲存費用補貼標準為:小麥、玉米0.12元/公斤/年、稻谷0.14元/公斤/年。區儲備原糧承儲企業在四個月輪空期內完成輪換任務的,儲存費用按全額發放;在四個月輪空期未完成輪換任的,儲存費用按超期天數予以扣減。
成品糧儲存費用標準面粉(25KG)0.172元/公斤/年,大米(25KG)0.210元/公斤/年。
3.區儲備原糧出、入庫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為:糧食出庫、入庫各0.01元/公斤。
4.成品糧輪換費用標準面粉(25KG)0.172元/公斤/年,大米(25KG)0.18元/公斤/年 。
5.區儲備糧全額入保,保費由區財政給付。
6.區儲備原糧損耗(包含自然損耗、水分、及雜質減量)補貼實行定額包干制,補貼標準為:輪出數量×定額損耗率2%×輪出單價。
7.區儲備原糧拋售或輪換產生的價差,以入庫進價為底價計算,高于底價形成的盈利100%上交上繳國庫;低于底價進行銷售形成的合理虧損,報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區財政負擔。
8.區儲備糧在儲存過程中由于特定原因確需移庫的,經區政府批準后,由財政給予出、入庫、運雜費用補貼,補貼標準為:糧食出庫、入庫各0.01元/公斤,運雜費用補貼標準為:50公里以內0.03元/公斤,50-100公里0.06元/公斤,100-150公里0.09元/公斤。
9.區儲備糧承儲企業倉房維修改造,包括一般維修、大修改造。一般維修主要是對倉房的局部問題進行簡單維修,包括糧倉地面、屋頂、墻體及門窗、地坪等的維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對糧食倉房進行防潮防雨、保溫隔熱的更新改造,年度倉儲維修項目費用小于20萬元的,經區財政部門評審后,由區財政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50%的補貼,補貼資金從糧食風險基金列支。單個項目決算大于20萬元的,參照《北京市糧食倉儲設施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向市級部門申請補貼。
- 第三十條 區儲備原糧在輪出、輪入過程中發生的交易服務費(如:北京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的交易費)由區財政按照實際產生費用據實給付。
- 第三十一條 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區儲備原糧平倉檢、出庫檢及日常質量抽檢所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區財政負擔。
- 第三十二條 經區政府同意,糧食動用產生的各項費用,由區財政部門平衡各個環節費用水平,給予合理安排。
第八章 監督管理
- 第三十三條 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承儲企業或者儲糧地點檢查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情況;
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區儲備糧采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3.調閱區儲備糧的有關資料、憑證;
4.對發現區儲備糧存在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改正。
- 第三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對區級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撥付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委派具備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區儲備原糧承儲企業涉糧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 第三十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平谷區支行作為區儲備糧貸款的提供行,有權對區儲備糧進行信貸監管,以確保政策性銀行正當權益。
-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九章 附則
-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區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平谷區支行負責解釋。
-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平谷區儲備糧管理辦法》(京平商務文〔2017〕38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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